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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彩红、柴彩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红,柴彩霞,冯志强,尚玉才,郭云云,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刘彩红,女,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被执行人柴彩霞,女,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被执行人冯志强,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系柴彩霞丈夫,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尚玉才,男,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被执行人郭云云,女,汉族,1956年2月16日出生,系尚玉才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侯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昊星花园地下约2342.1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含储藏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