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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与夏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夏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346号申请执行人:XX,男性,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夏欧,男性,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李显菊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占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