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231号-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娟、徐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娟,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231号-1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郭栋,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耀辉,系该社清收办主任。被执行人:李娟,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徐艳,女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娟、徐艳(徐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申请人的申请已经将被执行人徐红艳的收入账户冻结,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三原县人民法院终结(2017)陕0422执恢2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宗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