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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8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国奇与罗德跃、徐茂力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跃,徐茂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13-1号申请执行刘国奇,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德跃,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茂力,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国奇与罗德跃、徐茂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国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6696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国奇与罗德跃、徐茂力协商达成和解并正在履行,本案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