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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光元与王孝碧李一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元,王孝碧,李一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3666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元,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王孝碧,女,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李一通,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光元与被执行人王孝碧,李一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1民初3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孝碧,李一通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光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孝碧、李一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孝碧、李一通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孝碧、李一通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票、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王孝碧、李一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36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如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