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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8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晟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开原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晟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开原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81649号原告:江苏晟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景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伟,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开原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孙小伟。原告江苏晟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开原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晟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晟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庆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少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