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宿晓雨与战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晓雨,战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6810号原告:宿晓雨,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战阴亮,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青咀镇防保站站长,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宿晓雨与被告战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晓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战阴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晓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战阴亮立即偿还宿晓雨借款1631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战阴亮负担。事实与理由:战阴亮于2017年1月16日向宿晓雨借款16316.00元,并为宿晓雨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了还款期限。此款到期后,宿晓雨多次催要,战阴亮一直未予给付。战阴亮未作答辩。宿晓雨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据一枚;2.视频资料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战阴亮与宿晓雨系朋友关系。2015年,战阴亮自宿晓雨处借款10000.00元,后偿还了4000.00元,尚欠6000.00元未予偿还。战阴亮帮助宿晓雨销售药品,后药品销售款被战阴亮收回,但其并未交付给宿晓雨。2017年1月16日,战阴亮为宿晓雨出具借据一枚。内容为:今有战阴亮向宿晓雨借款16316.00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2017年1月16日到2017年5月30日,到期还清全部借款。战阴亮收到借款以其本人在本借据上签名为凭。本借据具有法律效益。借款人:战阴亮,2017年1月16日。本院认为,战阴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宿晓雨起诉的抗辩。宿晓雨提供的证据,应认定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战阴亮自宿晓雨处借款及其将应交付给宿晓雨的销售款使用未予偿还,并为宿晓雨出具借据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战阴亮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宿晓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战阴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宿晓雨欠款163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0元,减半收取计104.00元,由战阴亮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战阴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