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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礼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礼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75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礼荣,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礼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5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礼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13日l时许,被告人石礼荣去到玉林市玉州区白石桥路天缘宾馆一楼服务前台,趁易某睡熟之际,将易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粉色的OPPOR9S手机盗走。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450元。二、2017年3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石礼荣去到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中秀路214号的店面,将薛某放在店内收银台处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991元;综上,石礼荣共实施盗窃两次,盗得物品共价值5441元。另查明,被告人石礼荣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石礼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失主陈述,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04)玉区法刑初字第353号、(2013)玉区法刑初字383号、(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玉林市第二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礼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石礼荣犯盗窃罪成立。石礼荣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石礼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石礼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礼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石礼荣退赔失主易利芳的经济损失二千四百五十元,责令被告人石礼荣退赔失主薛桂群的经济损失二千九百九十一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韦永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洁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