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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德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良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新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德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良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新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张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德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卢启枝。被执行人:宁波良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梅志良。被执行人:宁波新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张旭峰。被执行人:张旭峰,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德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波良波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新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张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为6793.06元,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2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达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