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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执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279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殷某,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生生效的(2016)苏0902民初7066号法律文书载明:“一、原告殷某要求离婚,被告韩某表示同意。二、原告殷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韩某人民币15万元,此款在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5万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如原告殷某未能按约履行,被告韩某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未支付的全部款项进行执行,同时原告另自愿给付被告5万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已交)。”因被执行人殷某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韩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韩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2796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蔡 锦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