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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某意、简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某意,简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511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法定代表人:舒洪泉,董事长。被告:简某意,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简某,男,汉族,住高安市。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简某意、简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简某涉及犯罪被判刑,被告简某意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45元,依法减半收取3273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鹃审判员 况国良审判员 丁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