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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马辉与王全红、李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辉,王全红,李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9号原告马辉,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全红,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威,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辉与被告王全红、李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马辉负担。审 判 长 高    世    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黄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