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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守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24069-1,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部卫生局住宅(五委)0586幢3。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春龙,男,黑龙江省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九七农场广场花园项目负责人,住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场部。被执行人:张守波,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守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6)黑8103民初70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张守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70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桂斌审判员  曲贵武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