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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2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君诉被告于振海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于振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24民初435号原告:李君,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被告:于振海,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原告李君与被告于振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李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李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李君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娜附相关法庭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