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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胥树强与玛纳斯县拓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胡高华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树强,玛纳斯县拓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胡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胥树强,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委托代理人:王鹏。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拓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法定代表人:王贤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高华,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胥树强与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拓宏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胡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61375元,执行费90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人通知书,被执行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661375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