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6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柳滨、盛健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柳滨,盛健勇,王莲花,李丰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772号之一原告: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88891898C,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8号一楼、四楼。主要责任人:孙福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镇贤,该行员工。被告:钱柳滨,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盛健勇,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王莲花,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李丰群,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诉被告钱柳滨、盛健勇、王莲花、李丰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1651.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人民币2921.5元,由原告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