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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朔州市华荣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阴县电力服务部、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阴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华荣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阴县电力服务部,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阴县供电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728号原告:朔州市华荣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振武东街231号。法定代表人:栗锡荣,经理。被告:山阴县电力服务部,住所地山阴县同太北路光明街1号。负责人:刘远平,经理。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同太北路光明街1号。法定代表人:温日旭,经理。原告朔州市华荣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阴县电力服务部、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阴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朔州市华荣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华荣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华荣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73元,减半收取9236.5元,由原告朔州市华荣配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再峰审 判 员  管晓玲人民陪审员  黄琦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丰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