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小虎诉冉安云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虎,冉旭强,冉安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56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小虎(曾用名杨杏祥),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4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冉旭强,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冉安云,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小虎、冉旭强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冉安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25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冉旭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冉安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赔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杨小虎、冉旭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小虎、冉旭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小虎、冉旭强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冉安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小虎、冉旭强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25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欣审 判 员 于书生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