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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健、宁国市小城故事网咖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宁国市小城故事网咖厅,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萍,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国市小城故事网咖厅,住所地宁国市宁城北路锦苑广场8幢113、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881000083229。负责人:程瑞,经理。被执行人:程瑞,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李健与宁国市小城故事网咖厅、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