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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子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4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学生,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任武审判员马学英审判员赵春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