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宜宾市陆沙石化有限公司与黄章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陆沙石化有限公司,黄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陆沙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洁,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章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41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宜宾市陆沙石化有限公司与黄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