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卢敦七与夏成辉、尹梦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敦七,夏成辉,尹梦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422号原告:卢敦七,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欢欢,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签署法律文书。被告:夏成辉,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梦情,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敦七诉被告夏成辉、尹梦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敦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成辉、尹梦情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卢敦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敦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卢敦七负担。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