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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416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顾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顾建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41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9号。负责人:周清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震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职员。被告:顾建中,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常州分行)诉被告顾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常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震宇、陈文涯及被告顾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顾建中:1,立即归还借款769150元,支付分期利息400.18元,滞纳金1332.50元(暂计至2017年7月10日),并承担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2,承担原告方的律师代理费46800元。3,确认原告对保时捷(车牌号苏D×××××)汽车享有抵押权,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4日,被告因购买汽车向原告农行常州分行借款,双方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顾建中以其持有的金穗贷记卡通过透支方式向汽车销售商支付990000元购车款,购买保时捷轿车一辆,并以该车抵押担保债务偿还,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支付了全部借款。现被告未能按期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判。被告顾建中答辩:请求依法裁判。原告农行常州分行围绕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下列证据:1,金穗贷记卡申请表。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含收费标准)。4,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5,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附业务细则)。6,分期交易处理申请表。7,车辆购销合同、收款收据。8,车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表。9,机动车行驶证。10,机动车保险单。11,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收费标准表、发票。12,信用卡专项分期帐户信息表。13,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表。被告顾建中对上列证据均认可。经审查,上列证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根据上列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8月25日,被告顾建中向原告农行常州分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经原告审核后授卡,卡号62×××68,信用额度990000元。顾建中在办理信用卡时,签名承诺已经阅读和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该章程、领用合约载明了金穗贷记卡的使用管理规则、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滞纳金等的计算标准和结算规则。2016年9月14日,被告顾建中因购买汽车缺少资金向原告农行常州分行协商借款,原、被告双方即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顾建中以持有的金穗贷记卡以透支方式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购车款990000元,该款为农行常州分行对被告顾建中的债权本金。2,上述款项分36期还款,于贷记卡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将每期应偿还的款项存入贷记卡,如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并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收取利息、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3,被告顾建中以本合同项下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本合同约定代交的保险费、确定由持卡人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农行常州分行按约定将出借款990000元划入常州金砖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被告顾建中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保时捷(车辆型号为WPOAB299)的小型轿车一辆,并进行了车辆注册登记。原、被告双方还依法办理了上述车辆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车辆的各项保险手续也均已经办妥。到2017年6月起,被告顾建中未能按期还款,顾建中的信用卡专项分期帐户信息显示:截止2017年7月10日,共结欠本金769150元,产生已过期分期利息400.18元,已过期分期滞纳金1332.50元。原告农行常州分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顾建中名下的保时捷(车牌号苏D×××××)汽车(价值1100000元)。该法院于2017年8月7日进行了保全,该车辆现已被扣押。本次诉讼,原告农行常州分行委托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尤震宇代理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6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顾建中在办理金穗贷记卡时承诺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该章程和领用合约对被告顾建中产生约束力,信用卡的透支还款期限、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均应按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履行。顾建中在透支购车消费后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欠款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应按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就其所购汽车抵押担保本案所涉债务的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建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透支本金769150元,并支付过期分期利息400.18元、过期分期滞纳金1332.50元,合计770882.68元。二、被告顾建中从2017年7月11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相关约定和计费标准计付利息和滞纳金,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顾建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代理费46800元。如果被告顾建中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内容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对保时捷(车牌号苏D×××××)汽车进行折价或变卖、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1977元,减半收取5988.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88.5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顾建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