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郝益成、李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益成,李德军,王玉荣,万金卫,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245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艺高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乃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澳星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光,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文锋,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济南艺高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澳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08.4824万元,未执行标的108.4824万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245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