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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被告张根护、陶利荣、付二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护,陶利荣,付二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805号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墙头农业园区墙头村。负责人李志强,系该行主任。被告张根护,男,1961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陶利荣,男,1967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告付二蛆,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被告张根护、陶利荣、付二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柴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班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