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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7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酷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酷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334号原告云南酷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彩云间花园*幢**层****室。法定代表人杨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香,张彩霞,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海口云南轴承总厂)。法定代表人钟华强。原告云南酷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云南酷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酷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酷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云南酷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葛吟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乐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