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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67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振在明知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区镇市场内韩某某经营的银湖水产店内饲养名贵犬只“英牛犬”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30日7时许,驾车在该水产店附近发现该英牛犬行踪后,采取蹲守、跟踪后将犬只抱走迅速装入汽车后备箱驶离的方式将韩某某饲养并临时放风的英牛犬1只盗走后藏于家中。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英牛犬价值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振后被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退。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失主陈述、视频资料、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对被盗狗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李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对李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李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主要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未发表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李振在明知天津市武清区集市韩伟经营的银湖水产店内饲养名贵犬种英牛犬的情况下,驾驶汽车在该水产店附近发现该英牛犬行踪后,采取蹲守、跟踪后将犬只抱走并迅速装入汽车后备箱驶离的方式,将韩伟饲养并临时放在店门外的英牛犬1只盗走后藏于家中。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英牛犬价值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振后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振处收缴上述韩伟所有的英牛犬并发还给韩伟。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被盗狗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失主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调取的视频资料、被盗犬血统证书、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对被盗狗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振均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振能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依法对李振从宽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振犯盗窃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殷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小雨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