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09朱延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409号被执行人朱延喜。被执行人朱延喜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004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2、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执行人身体残疾,未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均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罚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有村委会出具证明其为分散供养人员、无子女。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这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刑初字第022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国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