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忠媛与菲忆语(天津)摄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媛,菲忆语(天津)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604号原告:黄忠媛,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菲忆语(天津)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君临大厦838室。原告黄忠媛与被告菲忆语(天津)摄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未送达被告菲忆语(天津)摄影有限公司时,原告黄忠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忠媛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忠媛承担。审 判 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晓慧书 记 员 李思铭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