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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165常州新区广达机电设备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立思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新区广达机电设备工贸有限公司,江苏立思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新区广达机电设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88号1幢15号,组织机构代码13718357-3。法定代表人高春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琦,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春浪,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立思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园姬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20088-3。法定代表人朱奕,该公司总经理。常州新区广达机电设备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立思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3185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6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传票等,期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住所登记地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公告送达了申报财产令;逾期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6月12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查控,无房产信息;2017年10月9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2017年9月18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的期限为二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可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剑群审判员  宛华斌审判员  冒巧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舒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