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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黄山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玉才,郑森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2297号申请人:黄山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前园南路27号金溪大夏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9950630X2(1-1)。法定代表人:章荣钢,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董玉才,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徽州区。被申请人:郑森礼,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徽州区。黄山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董玉才、郑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玉才、郑森礼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担保人管陆时用存入中国��政储蓄银行黄山市前园南路支行(卡号为:62×××35)的存款2.4万元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董玉才、郑森礼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二、对管陆时存款2.4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山市前园南路支行,卡号为:62×××35)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820元,暂由黄山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进红附相关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