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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财保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河、张明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河,张明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613号之一申请人:张玉河,男,1949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张明坤,男,1975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张玉河与被申请人张明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鲁0481财保61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张明坤驾驶的鲁D×××××号江淮货车一辆,被申请人现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并提供押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明坤驾驶的鲁D×××××号江淮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闫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