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财保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河、张明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河,张明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613号之一申请人:张玉河,男,1949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张明坤,男,1975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张玉河与被申请人张明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鲁0481财保61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张明坤驾驶的鲁D×××××号江淮货车一辆,被申请人现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并提供押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明坤驾驶的鲁D×××××号江淮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闫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