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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世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川,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39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10日17时许,李鞯通过电话向廖洋购买200元的毒品,并微信转账200元给廖某。廖某遂与被告人刘世川联系购买200元的毒品,并微信转账200元给刘世川。同日18时许,刘世川驾驶渝C×××××红色三轮车搭载廖洋在本区西彭镇高滩岩桥下,刘世川将2包(分别净重0.29克、0.17克、)毒品冰毒和1颗(净重0.1克)毒品交给廖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还当场从刘世川驾驶的三轮车上查获毒品冰毒10包(分别净重0.3克、0.29克、0.26克、0.31克、0.28克、0.29克、0.29克、0.28克、0.27克、0.3克、)。民警对上述冰毒及麻古进行了扣押。经检测,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世川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有毒品再犯、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刘世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世川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世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4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