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民初88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祖成秀、金尤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祖成秀,金尤新,王中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8872-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范广琼,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祖成秀,女,汉族,1989年10月25日生,住淮安市盱眙县。被申请人:金尤新,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生,住淮安市。被申请人:王中绕,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生,住淮安市盱眙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被申请人祖成秀、金尤新、王中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该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2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资产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可能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祖成秀、��尤新、王中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2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万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一帆附:保全财产线索:王中绕在盱眙县供电公司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帐户的个人帐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