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执4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万林与孙晨、孙振岩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林,孙晨,孙振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4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万林,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村钓鱼屯54号。被执行人:孙晨,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村钓鱼屯。被执行人:孙振岩,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村钓鱼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7]哈仲调字第0161号调解书,受理了张万林申请执行孙晨、孙振岩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晨、孙振岩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尚欠仲裁费5,564元。申请人张万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人提出和解,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应保留申请执行人的追索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7]哈仲调字第016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审判长 邹向前审判员 李晓芳审判员 孔庆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