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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被告田旭东、柴琴、柴平树、郝乖女、田五十二、郭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田旭东,柴琴,柴平树,郝乖,田五十二,郝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840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主要负责人张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师务所律师。被告田旭东,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柴琴,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柴平树,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郝乖女,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田五十二,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郝香女,女,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被告田旭东、柴琴、柴平树、郝乖女、田五十二、郭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乔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