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永宁县南桥商贸中心王祥调料店与梁英龙、曹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宁县南桥商贸中心王祥调料店,梁英龙,曹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994号原告:永宁县南桥商贸中心王祥调料店,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南桥商贸中心。经营者:王祥,系该店店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静,女,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系永宁县南桥商贸中心王祥调料店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梁英龙,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曹蕾,女,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永宁县南桥商贸中心王祥调料店与被告梁英龙、曹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永宁县南桥商贸中心王祥调料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宁县南桥商贸中心王祥调料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宁县南桥商贸中心王祥调料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40.00元,减半收取270.00元,由原告永宁县南桥商贸中心王祥调料店负担。审判员朱海利人民陪审员邓金珍人民陪审员陈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