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边忠良、刘小宝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忠良,刘小宝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122号申请人:边忠良,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焦作市解放区。申请人:刘小宝,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边忠良与刘小宝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当事人刘小宝欠当事人边忠良饲料款6000元。当事人刘小宝从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9月止,每月25日前给付当事人边忠良500元。二、当事人边忠良同意当事人刘小宝不再支付欠款利息。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刘小宝若有一期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当事人边忠良可就未给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边忠良与刘小宝于2017年10月20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仝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