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围子镇辛隅村村民委员会、张桂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围子镇辛隅村村民委员会,张桂臣,冯述波,冯庆升,黄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恢字第50号申请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镇辛隅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洪生,村主任。被执行人:张桂臣。被执行人:冯述波。被执行人:冯庆升。被执行人:黄雪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镇辛隅村村民委员会、张桂臣、冯述波、冯庆升、黄雪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等相应资产查控均为查到有价值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杰审判员 张光波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