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峥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峥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4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峥嵘,男,1995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曾因盗窃,分别于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峥嵘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敬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峥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唐峥嵘三次在娄底市娄星区城区的网吧内共计盗窃三台手机,价值合计322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6月30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唐峥嵘在娄底市娄星区绿色动力网吧盗窃了被害人吴某1一台黑色三星C7000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80元。2.2017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唐峥嵘在娄底市娄星区广场网吧盗窃了被害人刘某一台银白色华为荣耀5X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52元。3.2017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峥嵘在娄底市娄星区雅格一帆网吧盗窃被害人吴某2一台银白色VIVOX7(64G)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69元。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唐峥嵘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唐峥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峥嵘具有坦白情节,有盗窃劣迹,案发后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峥嵘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峥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唐峥嵘三次在娄底市娄星区城区的网吧内共计盗窃三台手机,价值合计322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6月30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唐峥嵘在娄底市娄星区绿色动力网吧盗窃被害人吴某1一台黑色三星C7000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80元。2.2017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唐峥嵘在娄底市娄星区广场网吧盗窃被害人刘某一台银白色华为荣耀5X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52元。3.2017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峥嵘在娄底市娄星区雅格一帆网吧盗窃被害人吴某2一台银白色VIVOX7(64G)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69元。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唐峥嵘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全额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峥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入所体检表、提取笔录、监控截图、收条、谅解书,被害人吴某1、刘某、吴某2的陈述,被告人唐峥嵘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峥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峥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峥嵘积极全额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唐峥嵘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峥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姣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人民陪审员 宁玉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