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爱芳、张耀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芳,张耀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87号申请人李爱芳,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耀东,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张耀东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程国正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偃师市城关镇华夏路南侧书香名邸4号楼2单元3层西户房产一处【证号:偃师市房权证(2010)字第000315**号】为申请人李爱芳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对冻结被申请人张耀东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耀东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程国正所有的位于偃师市城关镇华夏路南侧书香名邸4号楼2单元3层西户一处【证号:偃师市房权证(2010)字第000315**号】。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李爱芳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申万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建军书 记 员 周垚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