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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6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庆东、沈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东,沈勇,曹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庆东,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沈勇,男,汉族,1961年11月28日出生,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曹营,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章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沈勇、曹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沈勇、曹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勇、曹营银行存款1792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