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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成印与被申请人王黎明、李春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印,王黎明,李春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3087号申请人:张成印,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申请人:王黎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5日,住成都市。被申请人:李春碧,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人张成印与被申请人王黎明、李春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成印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黎明、李春碧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仪陇县新政镇人民北路20号(产权证号为:000152**)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成印自愿以其与李兴琼共同所有的位于嘉陵区陈寿路208号上层领地2号楼2单元18层18-2号(产权证号为:006095**)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成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黎明、李春碧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仪陇县新政镇人民北路20号(产权证号为:000152**)的房屋;二、查封张成印、李兴琼共同所有的位于嘉陵区陈寿路208号上层领地2号楼2单元18层18-2号(产权证号为:006095**)的房屋;三、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