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8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亮与李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李武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776号原告:赵亮,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武学,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与被告李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并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爱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