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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亮与李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李武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776号原告:赵亮,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武学,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与被告李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并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爱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