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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桂华、程浩全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华,程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915号申请执行人胡桂华,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程浩全,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胡桂华申请程浩全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桂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