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景涛与郭昊、刘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涛,郭昊,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涛,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郭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刘建,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张景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昊、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已有的财产已采取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6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德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