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宏宾与崔海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宾,崔海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宾,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海灿,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宏宾诉崔海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海灿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宏宾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海灿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弘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