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赛云与昆明颖洲坝商贸有限公司、邓孟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赛云,昆明颖洲坝商贸有限公司,邓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肖赛云,女,汉族,1966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昆明颖洲坝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孟云,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本院在执行肖赛云与昆明颖洲坝商贸有限公司、邓孟云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5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昆明颖洲坝商贸有限公司、邓孟云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27402.5元及执行费3311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昆明颖洲坝商贸有限公司、邓孟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