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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飞江与胡海斌、徐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飞江,胡海斌,徐叶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3500号原告:朱飞江,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秋夏,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斌,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徐叶琼,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朱飞江与被告胡海斌、徐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胡海斌、徐叶琼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群雾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须以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18日,被告胡海斌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80000元,期限24个月,月利率2%,按月付息,被告出现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全部本息,并约定纠纷管辖为永嘉县人民法院。当日原告汇付本金,由被告出具收据。被告一直未按月支付利息,并拆卸了原约定抵押的车辆的GPS,去向不明。另查明,被告徐叶琼与被告胡海斌系夫妻,2015年8月29日登记结婚,现仍处于婚姻期间。被告借款用途为经商资金周转。现原告经催讨无果,起诉追索。2017年9月17日,经法院合法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视为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本息通知到位,两位被告均不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海斌、徐叶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告返还原告朱飞江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胡海斌、徐叶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群雾人民陪审员  周珊珊人民陪审员  杨孙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苗凡?PAGE?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