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永杰与王洪林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杰,王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石永杰,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五九煤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王洪林,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五九煤矿新胜利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石永杰诉王洪林故意伤害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永杰因王洪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洪林给付30093.73元。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洪林于2017年10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永杰9600元,剩余20493.73元被执行人王洪林用工��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